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支部书记专题宣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材料
同志们: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第一次是2015年10月)。《条例》自8月18日印发以来,迅速在全国各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掀起学习热潮,大家也比较关心,为何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条例》进行再次修订?《条例》新增加了哪些内容?释放了哪些信号?每一名基层党员干部该注意哪些?如何进一步学习贯彻新《条例》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今天,我将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是新《条例》的基本特点;
二是新《条例》主要内容;
三是贯彻落实新《条例》几点要求;
一、新《条例》的基本特点
新《条例》共分3编,11章,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此次修订《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实践经验总结凝练成纪律规定,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一个思想:即在指导思想中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两个坚决维护:即《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每一名党员要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三)三个重点:即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五)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六)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基层组织建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揽储;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二、新《条例》主要内容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概括成“6+1+X”。“6”即六大纪律。也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1”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X”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纪律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底线,要牢记纪在法前,先纪后法,破法必先从破纪开始。
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最终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因此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分别讲解一下违反六大纪律行为:
一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一个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否则就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新《条例》规定了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严禁公开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等33种禁止性行为。说到政治纪律,有的人认为离自己很远,于己无关。其实政治纪律就是我们每一个党员日常言行规范,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比如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县直某局一名工作人员(党员)在微信群中转发和发表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两会、修宪等方面的涉政言论一百余条。2018年3月29日,云梦县公安局将其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县纪委查证属实后,认定其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比如,去年一名党员干部在纪律审查期间,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对抗组织审查,认定其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并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其“双开”处分。
对照检查一下,我们有些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呢?比如,有没有利用网络媒体(比如qq群、微信群等)或私下场合转发或谈论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和音像视频资料等行为;有没有组织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的;有没有参加迷信活动的;有没有在党内搞拉帮结派、圈子文化活动的;有没有利用宗教门头势力对抗党和政府领导、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没有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转移、毁灭证据,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有没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所有这些都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格受到党纪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还是存在的,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新《条例》规定了严禁个人专权擅断、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等20种禁止性行为。比如:今年查处的某镇某村实施项目征地协调过程中,集体违规决策,违规发放村干部中秋节日补助、交通补助、电话补助等,该镇纪委给予涉案2名村干部党纪处分。再比如某乡一名村书记,未经批准擅自离职14个月,出外讨要个人债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或者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该乡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再比如某局一名党员干部在组织对其操办子女婚宴问题进行谈话函询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宴请亲戚以外人员的真实情况,县纪委对此问题和其他问题一并查实后,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照检查一下,我们有些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呢?比如:有没有党员干部违反“三重一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的行为;有没有对上级党组织决定事项,有利的执行,无利的就拖延或擅自改变,甚至拒不执行的;有没有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有没有党员领导干部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将其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故意泄露给他人的,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有没有在党内选举的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有些党员干部对党组织不忠诚,无视党纪条规的硬性约束,心中无党,心存侥幸,触碰纪律底线,得到应有惩处。
三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新《条例》规定了严禁任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38种禁止性行为。
廉洁纪律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占比也较大。以下选取几件典型案例,希望各位党员干部进一步对照检查,增强纪律意识,守住底线,引以为戒。
比如,2017年5月,某乡镇一名中学校长(中共党员),向县教育局书面报告了为其子女举办婚宴事宜,拟定于2017年6月4日在某酒店宴请亲戚,预计20桌。2017年6月3日至6月25日,他在城区3家酒店分批次共摆宴席31桌,除亲戚外,还有本单位同事及下属单位人员20余人参加宴请。其中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人民币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县纪委查证属实后,建议给予其免职处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优良的党风政风要求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从日常小事做起,始终按照纪律规定衡量自身言行,维护好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只要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能以好的作风示人,就一定会带动清新民风社风的形成。
再比如,某镇一名副科级干事、民政办主任。2014年3月2日(星期日)、3月8日(星期六)和3月16日(星期日),他三次在该镇一家农家乐与该镇2名村支部书记等人“带彩”打麻将,每人输赢额在300元至500元之间。应认定为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同参与“带彩”打麻将的其他三人(中共党员)均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法规明令禁止“带彩”娱乐,原因就在于这种行为不符合党员姓“党”的要求,与党员身份、党的形象格格不入。“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每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都应该成为优良党风民风的引领者。
四是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新《条例》规定了严禁侵害群众利益、严禁在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11种禁止性行为。
对于基层干部的贪腐谋私,特别是群众身边的“小五长”、村官贪腐问题,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惩治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一直是紧抓不放,露头就打,有案必查,有贪必惩,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形成反“四风”和遏制反腐滋生蔓延的强劲势头。
当前,我县基层党员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在一些基层部门和村(社区)“四风”反弹和腐败问题依然不容忽视,有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村务、财务,侵犯群众知情权,逃避群众监督的;有的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特定财物,有的甚至连百姓“救命钱”都不放过的(比如某村支书贪污五保、低保金4万余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像这样的“微腐败”也会成为“大祸害”,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侵犯党群、干群关系。近年来,我县开展党风廉政巡查到县直部门二级单位、村一级,管住“微权力”,惩治“微腐败”。一再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反腐越紧”的强烈信号,坚持抓早抓小,绝不姑息,有多少就处理多少,破除“法不责众”的心态,打消“避避风头”的心理,净化政治生态环境,促进我县基层风清气正。
五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集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新《条例》规定,严禁工作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严禁不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等18种禁止性行为。
比如某镇一名驻村领导干部对驻村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再比如某镇学区一名党支部书记,以个人生病为由,未向教育局分管领导请假,仅向学区递交请假条,长期不到岗打考勤上班,未履行党支部书记职责,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没有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致使党的纪律规矩松弛。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县直部门二级单位、镇、村党员干部失职渎职追责问责或将成为常态。
六是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新《条例》规定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严禁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人失管失教。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6种禁止性行为。
党的十八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中央多次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这次修订条例,把家风建设、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彰显了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来越严、处理越来越重的信号。
三、贯彻落实新《条例》几点要求
新《条例》为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行为制定了更精确的“标尺”,作为每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当好新《条例》的宣传者、执行者。
(一)抓学习,促入脑入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自觉地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引导党员干部持续深入学、反复对照学。要坚持率先垂范,从领导班子做起,带头学习贯彻《条例》,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围绕加强纪律建设带头讲党课,为党员干部作出示范。要加强纪律教育,借力“十进十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意识,让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抓执行,促铁纪生威。新《条例》关键在能否真执行、真坚持。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自觉遵守《条例》、模范践行《条例》、忠诚捍卫《条例》,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体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三)抓督查,促落地生根。贯彻落实新《条例》,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是否有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要将贯彻执行新《条例》情况作为年底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必查项目,对于那些“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等贯彻执行不力的问题,对于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